一、欺詐發行股票罪判刑最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檔案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欺詐發行股票罪情節嚴重是什麼?
1、20人以上的股東、債權人或者持有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股東、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2、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300萬元以上的;
3、利用所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發行股票債券必須通過嚴格程式,如通過欺詐手段發行股票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上對這種犯罪的處罰量刑標準是5年以下徒刑,罰金標準是發行股票非法募集金額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