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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內幕交易怎麼認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54W

一、證券內幕交易怎麼認定?

證券內幕交易怎麼認定?

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被認定為是證券內幕交易:

1、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資訊相關的證券

即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的行為。該類shu幕交易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作為認定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內幕人員利用內幕資訊買賣相關證券無論是否獲利或形成損失,均屬於違法行為,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洩露內幕資訊

洩露是指行為人將處於保密狀態的內幕資訊公開化或向特定物件透露。洩露內幕資訊者只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不論其行為的動機屬故意或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人員並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內幕資訊的內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與內幕資訊相關的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確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二、哪些人可以被認定為是內幕資訊的人員

根據《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

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負責證券發行工作的職員、發行單位的董事等,在這些人是不能處於任何目的,將還沒有公佈的內幕資訊洩露出去的,也不能自己利用這些未公開的資訊為自己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