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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再犯和普通累犯的關係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23W

沒有關係。累犯與再犯的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的,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的以上實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後犯之罪在實施的的時間上並無限制,既可的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的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累犯與再的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為: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的表現為:

特別再犯和普通累犯的關係是什麼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的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了的刑罰處罰為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的怕只單獨判處了過附加刑)而再犯,並不的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略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了免以後的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了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而再犯的的前後兩罪之間並了無不時間了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的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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