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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違法票據承兌罪是怎麼處罰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26W

一、一般對違法票據承兌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對違法票據承兌罪是怎麼處罰的?

對違法票據承兌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為

所謂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指違反票據法有關票據的簽章、記載、背書等規定的票據。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

所謂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在票據上承諾出票人的付款委託,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並在匯票上表示願意按照票據文義付款的票據附屬行為,亦即,票據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支付票據金額的票據行為。所謂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擔當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附屬票據行為。所謂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擔保特定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上所為的附屬票據行為。

所謂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沒有真實委託付款關係的匯票予以承兌;對背書不連續 (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例外)、形式要件欠缺、簽章與預留印鑑不付、票載金額(文字與數碼記載)不一致、超過時效期限及其他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付款;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出票人簽發的票據或者沒有財產擔保的承兌人承兌的票據 (匯票)予以保證等。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為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違法票據在法律上是不具備效力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票據承兌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的, 我國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認定情節,如果涉及到違法票據承兌的數額巨大的,那麼是需要從嚴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