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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48W

一、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既遂有哪些懲罰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三、政府徵地的條件有哪些?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於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應該著重考慮當事人非法批准的佔用土地的面積、給土地資源造成的破損程度,如果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是違法的,就算給了土地使用權人補償金,也仍然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