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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入刑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64W

非法集資入刑標準是怎樣的?

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社會資金的日益充裕,集資、民間借貸、私募基金、股權投資等各種形式的資金融通和流動模式不斷湧現,這其中有些是法律允許的、有些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就算是同一種模式,有些是行政認可的範疇,有些是刑事認可的範疇,那麼,關於非法集資入刑標準是怎樣的呢?

在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第二,通過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物件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物件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物件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物件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物件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如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也要負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以集資的總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即使案發前後退還了集資款的,也只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二、集資詐騙罪

1、集資詐騙罪法律解讀

非法佔有了非法集資款就是集資詐騙。那麼,什麼是“非法佔有”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四條規定:非法集資後,沒有用於生產經營的或者肆意揮霍導致無法返還的;攜款潛逃或者用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的,假破產、假倒閉,或者不交待資金去向而逃避返還資金的,等等情形都算是非法佔有。

2、集資詐騙罪的起步價

集資詐騙罪的“起步價”更低。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九條規定,個人10萬元的,單位50萬以上的就要立案追訴了。因為,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主觀惡性更大。

但是,集資詐騙罪的金額認定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的規定,集資詐騙只按實際騙取的金額計算,而且按發前退回被集資人的金額應予以扣除。但是,為了集資詐騙支付了廣告費、中介費、回扣等等都是不能扣除的。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入刑標準是怎樣的問題,首先要區分犯罪行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如果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人實施的情況下,金額20萬、物件30人、損失10萬以上的入刑,單位實施的情況下,金額100萬、物件150人、損失50萬以上的入刑,如果是集資詐騙罪,個人或單位實施的情況下,金額10萬或50萬以上的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