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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解釋是什麼呢?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65W

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解釋是什麼呢?

我相信大家常常在生活中看到有人在公共場合打架,這種行為一般被我們稱為聚眾鬥毆。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下符合立案標準,是要接受法律的懲罰的。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講述浙江省關於聚眾鬥毆罪解釋是什麼呢?

(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第2486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範全省聚眾鬥毆犯罪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省高院就聚眾鬥毆犯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研討,現紀要如下:

一、聚眾鬥毆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從流氓罪分拆而來,聚眾鬥毆犯罪不僅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且嚴重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由於本罪“聚眾”的特點,參與人員多,危害性大,打擊的重點是涉黑涉惡、護黃護賭護毒引發的雙方或者多方群毆行為。對於因建房、土地權屬、用水等民間糾紛引發的雙方多人鬥毆,中學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間因為普通矛盾引發的群架,一般不按聚眾鬥毆對待,但是僱用打手或者糾集閒散人員鬥毆的,應以聚眾鬥毆論處。

二、刑法第292條的聚眾鬥毆,一般是指雙方各糾集三人以上進行鬥毆的行為。雙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眾鬥毆處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對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眾鬥毆處理,對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眾鬥毆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一方雖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確與對方約定鬥毆的,應按聚眾鬥毆處理。

因找錯鬥毆地點、物件而造成無關人員被毆打的,對實施毆打一方應以聚眾鬥毆論處。

三、聚眾鬥毆一般參與人數眾多,有時達到十數人甚至數十人,必須嚴格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擊不力打擊不到位,又要防止擴大打擊面。刑法第292條規定構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一些雖屬積極參加者,但情節較輕,又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的,可從寬處理,符合緩刑、管制、免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管制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為主糾集人員,或者在鬥毆時負責組織、指揮的,應認定為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

糾集多人鬥毆的,提供鬥毆凶器的,接送多人趕赴、離開鬥毆現場的,在鬥毆時行為積極的,一般應認定為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

四、在鬥毆時部分人員持械、部分人員未持械的,對持械者、持械者的糾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應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五、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對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從重處罰。

六、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能明確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確加害方的,對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從重處罰。

七、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確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確加害方的,對雙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鬥毆罪從重處罰。

八、聚眾鬥毆同時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同時致雙方多人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第五、六、七條的原則處理,對同一被告人同時存在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理情形的,只定故意殺人一罪。

九、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指直接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人,或者直接致人重傷、死亡的共同行為人。

十、因聚眾鬥毆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重傷人員本人或者重傷、死亡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到三人以上在法律上才算作聚眾鬥毆,若致人死亡、重傷法院會從重處理。希望大家一定保護好自己,和朋友們和平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