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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79W

一、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的立案標準首先是違反規章制度強行組織工人進行工作;其次,因為這種行為而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是其他嚴重的後果;最後是沒有獲得許可證書就進行礦產的開採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危險作業罪一般判多久?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採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後,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採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後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後,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於人。

如果觸犯了危險作業罪的話,情節一般的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嚴重的話,如造成人員死亡的就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