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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23W

一、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與集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為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為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

(二)連續性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二、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三、連續犯實施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

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第一,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第二,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物件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物件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也就是說,當犯罪嫌疑人連續作案並且作案的時間順序都隔得不是太久並且他的多種行為觸犯的都是同一個罪名,這個就叫做連續犯。集合犯是指他的作案時間上沒有特定的限制,但是他同一個人卻觸犯了多種罪名這個就叫做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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