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訊逼供犯罪,首先其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即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其次犯罪物件也是特殊的,即只能是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對於刑訊逼供的行為,也要符合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構成犯罪。那到底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刑訊逼供罪怎麼量刑?
由於刑訊逼供行為是多種多樣的,造成的後果也是有輕有重,因此,法律對刑訊逼供的量刑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我們看看我國刑法對刑訊逼供罪具體是如何量刑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刑訊逼供行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其真實性往往受到質疑。特別是現代法治國家特別強調人權的保護,無不就刑訊逼供加以預防。但是,現階段我國刑訊逼供行為仍然很猖獗,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說,儘早聘請辯護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