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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節才會構成遺棄罪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4W

哪些情節才會構成遺棄罪

哪些情節才會構成遺棄罪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於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產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開始,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社會所賦與並由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它既是一項社會義務,也是一項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亦是如此,但這種撫養義務的產生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外孫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撫養的權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撫養的權利。對另一方而言,則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指向的必須是未成年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或弟妹,沒有獨立生活能為的子女亦在此列。

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因此,形成了一種撫養和領受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狹義的扶養關係。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係必須是以夫妻關係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係,一旦這種婚姻關係終止了,那麼這種扶養關係亦告終止。

至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亦是社會所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所規定的義務。自父母需要子女贍養之日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的贍養義務,亦是如此。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但這種義務行使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多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人供養、照顧和關懷。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裡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具體而言,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以及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對孫子女、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兄姐對弟妹的生活供養、社會教養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所謂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以及在一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外孫子女對外祖父母、弟妹對兄姐在生活上的供養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顧和幫助。所謂扶養,是狹義的,專指夫妻之間生活上的供養以及其他各方面的關懷和幫助。“拒絕扶養”即是指行為人拒不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撫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等等。具體表現為不提供扶助、離開被扶養人或把被扶養人置身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等。在行為內容上,拒絕扶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應,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給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絕扶養”從客觀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現為不作為的犯罪行為方式,即消極地不履行所負有的扶養義務,如兒女對失去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綜上所述,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時候,行為人的遺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是遺棄罪,才會由有關機關立案偵查。許多人以為遺棄罪只是我國獨有的罪名,其實不然,在很多國家都有對遺棄行為的相關規定。這樣看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在保障老人、小孩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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