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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7.64K

一、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牽連犯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關於牽連犯的明確規定,牽連犯有三個特徵:

(一)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工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

(二)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

(三)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

二、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有哪些?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在於:

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或者完成行為吸收未完成行為,例如既遂行為吸收預備行為,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有牽連關係。

三、牽連犯的追溯時效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綜上,法條沒有關於牽連犯的規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牽連犯也不一定都是擇一重罪處罰,有些罪名也會數罪併罰,比如在走私的過程中妨礙工作人員正常執法的,一般要按照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具體要根據犯罪行為的詳細情況才能準確分析。

Tags:法律 牽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