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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不特定的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55W

一、尋釁滋事不特定的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不特定的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隨意毆打的“他人”是不特定的,這裡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行為人在行為之前對所加害的物件沒有選擇,常常表現為“見誰打誰”、“看誰不順眼就打誰”,正是基於此點,這種毆打“他人”的行為才有可能一方面對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最新版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凶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洩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不同於刑事案件當中的其他犯罪活動,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活動之前所針對的受害者就是特定的,已經先行選定了犯罪物件。關於尋釁滋事行為,實質上有可能犯罪嫌疑人和被打者之間生平素未謀面,這些受害者就無緣無故的成為了犯罪嫌疑人宣洩不滿情緒的發洩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