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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2W

一、現行刑法對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對變造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的規定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I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是規定即按個人犯本罪處罰。

二、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有哪些?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三、公司債券的特點有哪些?

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在於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首先,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其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是要償還的,不是"投資""贈與",而是一種"借貸"關係。其次,公司債券到期不但要償還,而且還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讓度給發行人使用的"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投資所得",對發行人來講是"資金成本"。對於利息確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動利息兩種:對於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間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個月付息一次)兩種。

1、公司債券是要式有價證券;

2、公司債券是金錢證券,融資證券;

3、公司債券是流通證券,可以轉讓、抵押而流轉;

4、公司債券是證權證券。

5、公司債券由公司盈利償還,風險高,收益高。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的債券是必須要獲得國家的認可才能進行發生,如果存在變造有價的債券那麼此行為是會造成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對於犯罪者不僅會被判有期徒刑,也會承擔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