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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是不是行為犯罪?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05W
故意殺人是不是行為犯罪?

一、故意殺人是不是行為犯罪?

故意殺人並不屬於行為犯罪,而是屬於結果犯罪。這是由於行為犯也即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那麼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故意殺人罪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故意殺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一)行為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脫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衝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麼殺人行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二)責任形式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為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即使是假想防衛,也不得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複雜多樣,

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於報復等動機殺人,屬於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故意殺人對於他人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良好治安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後果和威脅,因此一旦出現了故意殺人行為,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中將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當事人處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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