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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66W

一、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的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今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現行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提前,由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提前至“被偵查機關第一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2、對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的稱ν發生變化。原《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舊法中的這一規定,對偵查階段的律師作用進行了限制,且不稱為“辯護人”。

從表面上看,對於偵查階段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僅僅是稱ν發生了變化。但這一稱ν,實質上是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作用和權利義務,都作了新的界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辯護人發揮其職責的時間只能在“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新《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的職責條文?有做任何修改,但結合修訂後的第33條的規定,辯護人可以提前發揮辯護人的作用,履行辯護人的職責。也就是說,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其委託的(包括親屬委託的)辯護律師,就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還可以進行除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申請取保候審等活動之外的,其他法律幫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刑事案件委託辯護人的時間:

1.公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所謂“公訴案件”,簡單地說,是依法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因此,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即可委託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按照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分工,負責偵查的部門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負責審查起訴的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可以委託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辯護的權利,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因此,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後,犯罪嫌疑人不僅有立即委託辯護人權利,而且有由人民檢察院及時告知自己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2.自訴案件中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刑事案件即為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案件從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開始,就直接進入了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被告人即需為出庭受審作好準備,因此,法律規定自訴人一經起訴,被告人就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同樣,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辯護人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