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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欺詐合同能否撤銷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21W
根據規定欺詐合同能否撤銷

一、根據規定欺詐合同能否撤銷?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可以撤銷,受欺詐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滅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三、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以欺詐手段跟他人籤合同的這種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民事欺詐跟刑事詐騙是有區別的。事實上,如果合同相對方知道受到了欺詐,但是在知道可撤銷事由以後的一年內也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合同並不會自動喪失法律效力,撤銷權滅失後需要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