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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劣藥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9.21K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劣藥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劣藥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國家對於藥品也檢查的特別嚴格,特別是對於生產假藥和劣藥的犯罪人員,國家會給於重罰,但是他們是屬於兩個罪行,他們的區別就在於是,犯罪的物件不同和犯罪的標準不同,再者就是犯罪的情節處罰也不同。

1、犯罪物件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物件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規定的藥品、食品、醫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電器等產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等產品以外的產品。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產品生產的標準,產品出廠或銷售過程中的質量監督檢查內容,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制度。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偽劣產品擾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違反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一般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以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關於產品質量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關行業標準規則等。

銷售假藥和劣藥都是會給大家身體上造成很大的危害,劣藥罪相比假藥罪處罰的情節要輕些,銷售劣藥是要給人體造成很大傷害的,才能構成犯罪,而銷售假藥是直接的給別人造成很大的危害,這已經構成了犯罪,所以,我們大家在購買藥品的時候一定要小心,避免購買一些偽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