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從程式上說,死刑的執行機關是作出死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階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報告稱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如果在執行死刑的時候,發現原來的判決有錯誤,或者是死刑犯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或者是死刑犯正在懷孕,像這種情況的話,那麼就會要求停止,立即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