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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套路貸能定詐騙罪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99W
法院對於套路貸能定詐騙罪嗎?

一、法院對於套路貸能定詐騙罪嗎?

套路貸可以定為詐騙罪。詐騙罪是“套路貸”犯罪中的一個主要罪名。詐騙罪來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獲得利益這一系列構成要件。“套路貸”中的詐騙行為自然也應當要符合這些構成要件才能認定為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一)犯罪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三)犯罪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其實“套路貸”的行為在嚴格意義上觸犯的是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係,貸款詐騙罪屬於特殊的法條,詐騙罪屬於一般的法條,在發生法條競合的關係時,此時應當適用特殊的法條,即認定“套路貸”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