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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團伙盜竊怎麼判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46W

一般團伙盜竊怎麼判刑?

一、一般團伙盜竊怎麼判刑

對於團伙盜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物件。盜竊罪的物件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團伙盜竊一般是會有主犯和從犯的,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不一樣,一般從犯只要犯罪的情節輕,而且認錯的態度良好,是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刑事責任的,如果在法院判決了之後有任何不服的,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