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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1年的性質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13W
撤銷權1年的性質是什麼?

一、撤銷權1年的性質是什麼?

撤銷權1年的性質是除斥期間。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破壞,撤銷權長期不行使,將會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對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是怎樣的?

(一)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將債權讓與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移轉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移轉。

(二)對相對人(或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因其行為而已經佔有財產的相對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行使撤銷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要求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財產給債務人,如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中,相對人或受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返還其對價給付。

(三)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行為一旦被撤銷,對全體債權人均發生效力,由相對人或受益人返還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全體債權人(不含已設定特別擔保之債權人)應對此平等受償,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返還財產或利益無優先受償權。但是,對其在訴訟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認為就追回之財產,債權人有優先取償之權利。

撤銷權指的就是因為發現相關人員的行為已經損害到自身的合法利益,那麼利益相關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但是根據《民法典》第541條當中的規定,撤銷權是需要在一年的時間之內行使的,而且這是屬於除斥期間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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