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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規定有哪些?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5.38K

一、最新《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規定有哪些?

新版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規定有哪些?

從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核心的一環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罪認罰而與檢察機關達成一致,簽署具結書。這個具結書的效力就是進入審判程式後,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也就是說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的公訴裁量權得以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公訴在審前程式中的主導作用更加凸顯。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17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兩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作出了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法律沒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認罪認罰的,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如何保障認罪認罰嫌疑人的辯護權利?

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公檢法三機關都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導致的後果,對沒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符合應當指定辯護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機關應當就相關事項,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處理適用的程式等,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制度貫徹於最新的《刑事訴訟法》中,最新《刑事訴訟法》對認罪認罰的適用條件、應用範圍、保障嫌疑人辯護權利及檢察院法院辦案程式都有規定,認罪認罰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嫌疑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對其認罪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