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了監外執行還可爭取緩刑嗎?
判了監外執行後不可以爭取緩刑,緩刑和監外執行並無直接的關係,兩者的區別如下:
(一)監外執行屬於刑罰執行制度,緩刑是量刑制度。
(二)外執行沒有考驗期的設定,緩刑有考驗期。
(三)監外執行適用於刑罰為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緩刑則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監外執行在不適宜收監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如果還有剩餘刑期需要收監執行,緩刑則通過考驗期就不再執行原刑罰。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四、監外執行期間收監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綜上所述,監外執行和緩刑之間是沒有任何聯絡的,在司法實踐中,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不可以隨便向辦案部門申請緩刑,另外,監外執行期間,果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還沒有到期的話,是要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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