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人致輕傷的怎麼判處刑罰?
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人致輕傷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故意傷人致輕傷滿足哪些條件可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故意傷人致輕傷不能委託哪些人做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八)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五、故意傷人致輕傷公安收集的證據需證明哪些事實?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
(十)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式事實;
(十一)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六、故意傷人致輕傷民事賠償協議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故意傷人致輕傷的怎麼判處刑罰的這個問題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在故意傷人案件中也不是完全根據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傷程度判刑的,犯罪動機、犯罪嫌疑人一貫的表現等都和量刑標準有關。如果對於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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