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影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看守所提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應當送交下列材料:(一)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二)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