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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後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嗎?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14W

批捕後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嗎?

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可以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在批捕後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不成立的,或者證據不足的,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批捕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可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必要時也可以自行偵查,可以要求偵查部門予以協助。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按照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一個月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檢察院在批捕後還需要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在認定過程中發生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撐當事人的犯罪事實的,則可以向公安機關退回偵查,這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保護我國的犯罪行為人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