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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法票據保證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17W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對違法票據保證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具體情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的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單位犯罪的,可以對其主管人員進行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為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為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對於票據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項,我國法律法規在《票據法》中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出於過失心理,對票據違法進行保證的,此時就會導致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以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該工作人員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