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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有何規定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9.35K

北京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有何規定

在對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要考慮其具體的犯罪情節,同時要是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話,那麼處罰還會更重一些。並且在我國不同的地區關於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都不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北京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有何規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未造成重傷、死亡後果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除以“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確定量刑起點外,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非法拘禁時間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非法拘禁時間滿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2)具有毆打、侮辱、虐待情節的(致人重傷、死亡的除外),增加基準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冒充軍警人員、司法人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6)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7)因參與傳銷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

5.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上述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北京市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的細化內容,當然這個規定是經過了最高法和最高檢的批准的,同時也只能在北京地區適用。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