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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國邊境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欄目: 無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06W

一、偷越國邊境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偷越國邊境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劉×家屬的委託,並經劉×本人同意,擔任本案被告人劉×的一審辯護人。本人接受委託後,多次會見了本案的被告人劉×,認真查閱和分析了本案允許查閱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關機關進行了調查,剛才又進行法庭調查。之後辯護人對本案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地瞭解。現就公訴人在起訴書中對本案被告人劉×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本案被告人劉×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的罪名認定不當。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所涉嫌的罪名適用法律錯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劉×的行為只是為偷渡者或企圖偷渡者以出國旅遊的名義騙取簽證,其行為只是觸犯《刑法》第319條騙取出入邊境證件罪。《刑法》第319條規定“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使用的……。”被告人劉×的行為正是用虛假的證明檔案,以出國旅遊名義為那些偷渡者或企圖偷渡者在旅遊公司辦理出國旅遊簽證,使偷渡者能夠實現偷渡目的。從被告人劉×在本案中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表現以及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營利的目的)來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條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開放國外旅遊以來,偷渡者以出國旅遊的名義進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幾乎每個具有涉外旅遊專案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類案件。偷渡者也樂於選擇此種方式進行偷渡。原因就是簡單易行,風險小。任何人只要願意,都能實現。作為旅遊公司對申請出國旅遊的公民,只對其基本情況進行形式審查,一般不進行實質審查,就可批准並辦理出國旅遊簽證,組團出國旅遊。再加上旅遊市場的激烈競爭和旅遊公司規定的保證金制度,為爭取更多客源和利潤有些旅遊公司甚至對此心照不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這種方法,即使不懂向旅遊公司打個電話便知。這種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組織,只要簽證辦好,偷渡的目的基本就能實現。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劃、嚴密組織,還要偷偷摸摸、歷經艱險、勞民傷財等類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質區別的。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沒有偷渡成功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這些偷渡者的無組織,無紀律。被告人劉×也正是利用旅遊公司的行業特點,實現偷渡的目的。作為被告人劉×本人來講,為偷渡者騙取出境簽證,就已經達到非法獲利的全部目的,而無需也沒有必要去組織偷渡者偷越國境。

作為本案偷渡者在選擇偷渡方式時,也是自願選擇以出國旅遊的方式實施偷渡。而搭載在合法的旅遊公司上,假借出國旅遊的名義進行偷渡,是根本無需他人組織的。一般來講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別人或一個組織把他們組織起來實施偷渡,主要是因為入境國和出境國的嚴格限制,需要出入境者具備各種的條件:入境國有人接應、安置,減少偷渡者因盲目被遣送回國,以至使偷渡者憑自己的個人能力難以達到偷渡目的。這就需要有一個嚴密的組織進行精心策劃,從製造假護照、假簽證,組織培訓,組織運送,到入境前後的接應和安置等環節才有可能實現偷渡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遊的名義出國,進而達到偷渡的目的,是不需要任何人幫助或組織的,偷渡者完全可以憑自身的能力獨立完成。如果說有人組織他們到韓國旅遊、打工,實際上是所謂組織者對偷渡者的欺騙。事實上並沒有人安排偷渡者打工。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承擔組織偷越國邊境的角色,也沒有組織偷越國境的主觀故意。劉×只能辦簽證後,放任偷渡者實施偷渡。這些所謂的偷渡組織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騙取出入境簽證,即便向偷渡者承諾能以出國旅遊的名義實施偷渡也不過是向偷渡者索要錢財的謊言。被告人劉×之所以採用團籤的方式,並且能夠達到目的,偷渡者之所以願意接受這種方式偷渡,而不是採取個別行動,是基於雙方各自利益的考慮。劉×採用團籤的方式,可以多賺錢。因為她只要交一部分押金和一份單位擔保函,就能符合團籤的條件,這樣剩下的押金就變成了利潤。而偷渡者絕大部分來自農村和不發達地區,家庭境況又不好。旅遊公司對這樣的人出境旅遊一般要收取較高的押金,比如人民幣5、6萬,甚至更高,目的是為增大偷渡者的風險利益。所以偷渡者必然願意選擇花錢少,能承擔的起的方式辦理簽證,實現偷渡目的。這樣劉×通過做團籤達到賺錢的目的,偷渡者花相對少的錢,獲得用以偷渡的簽證。偷渡者知不知道團籤並不重要,但偷渡者在自己所能獲得有關資訊的範圍內知道採取這樣方式(加入這個團)辦簽證更便宜。至於被告人劉×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人名等,只不過是騙取簽證的手段。根據上述事實和本案的特點,在本案中被告人劉×行為僅觸犯了刑法第319條騙取出境證件罪,請法庭定罪時予以考慮。

2、被告人劉×有立功表現和其它從輕處罰的情節。

經查證案發後,被告人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關××和王××,應當認定有立功表現。同時、被告人劉×到案後主動揭發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這從本案的有關證據材料可以得到證實。根據《刑法》第68條第一款和最高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6條、第7條的規定,被告人劉×的上述表現應當認定為立功表現和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另外被告人劉×到案後積極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主動退還贓款,認罪態度較好,有悔過表現。上述事實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偷越國邊境罪的辯護詞中要說明該罪名的認定不當的地方,也要對在偷渡過程中為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等行為作出說明,或者其他有立功表現等,並且認罪態度好等情況,都是可以在審理中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