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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樣來認定貪汙罪? | 司法實踐中

欄目: 貪汙受賄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3W

貪汙罪作為一般貪汙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汙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怎樣來認定貪汙罪?如果構成貪汙罪,根據情節的大小,其量刑標準也不相同。那麼,貪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為您一一解答。

司法實踐中,應該怎樣來認定貪汙罪?

一、怎樣來認定貪汙罪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貪汙罪的貪汙行為,還具有貪汙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汙罪與一般貪汙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

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汙罪。

(二)貪汙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汙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汙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汙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符合貪汙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汙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汙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汙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汙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汙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汙罪既遂。

所謂貪汙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貪汙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汙行為;

(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實際控制權或所有權;

(3)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實際控制權的原因,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共同貪汙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汙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汙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1、貪汙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2、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3、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汙的故意;

4、各共同貪汙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絡,互為條件;

5、共同貪汙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汙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二、貪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汙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多次貪汙未經處理,是指兩次以上的貪汙行為,既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也沒有受過行政處理。累計貪汙數額應按本法有關追訴時效的規定執行。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貪汙數額應累計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貪汙數額不予計算。

應注意的是,重大貪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汙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汙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