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客體不同。貪汙罪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
其二,犯罪主體不同。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