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罪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