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申請取保候審的壞處是什麼?

欄目: 取保候審 / 釋出於: / 人氣:2.83W

一、申請取保候審的壞處是什麼?

申請取保候審的壞處是什麼?

取保候審主要具有以下劣勢:

(一)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也是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相違背的。

(二)對取保候審使用條件的規定較模糊。

《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運用條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規定,使取保候審運用條件的法律規定具有顯顯的模糊性。由於缺乏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常常是依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其結論難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形式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難以產生有效的制約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的形式為保證人擔保或保證金擔保兩種形式。

二、申請取保候審最長是多久時間?

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每一具體案件的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需要或者更短的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項強制措施之一,是司法機關採取的人身強制程度較低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就是保釋的意思,取保候審最長的期限是十二個月,而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的壞處主要是,在申請時主要依靠辦案人員的主觀性;第二,缺乏有效的制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