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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

欄目: 取保候審 / 釋出於: / 人氣:2.58W

一、為什麼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

為什麼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

法院再次要求辦理取保候審,簡單說就是案件在向法院起訴前已辦理了取保候審,案件移交到法院後,法院要對是否繼續取保候審重新做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後,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二、37天不批捕會自動變成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拘留之後,最多拘留的時間是37天。如果37天不批捕,不會自動變為取保候審,如果還需要進一步偵查,那麼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變更為取保候審,需要由申請人進行申請,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代理律師等等,不需繼續偵查的,可以直接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十七天人民檢察院不批捕不能說明自動變成取保候審,而是需要申請的,還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的主要原因是法院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進一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