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可以連續使用,但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公安機關因為同一起案件,在被取保審人違法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下,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另行提供擔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零二條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