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強制措施主要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照法律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採取一定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強制措施很明顯的一個特徵則是具有強制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