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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立案後抓人流程是什麼

欄目: 強制措施 / 釋出於: / 人氣:1.33W

立案後公安機關先進行偵查,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先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抓人。抓人時,要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人被抓到後,公安機關會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經濟糾紛立案後抓人流程是什麼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