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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批捕後諒解書沒有用了怎麼辦?

欄目: 強制措施 / 釋出於: / 人氣:2.2W

猥褻兒童批捕後諒解書沒有用了怎麼辦?

猥褻兒童批捕後諒解書沒有用了怎麼辦?

猥褻兒童案,屬於公訴案件,不會因為得到被害人諒解而免於刑事處罰。取得諒解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會免於處罰,所以警察也不會放人。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外,對於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褻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慾,況且其也只是對被害人隔著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行為人如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

這就表明並非一切猥褻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褻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標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將納入治安處罰的猥褻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褻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褻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將此現實狀況一併考慮。 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並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三)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猥褻兒童罪從案件性質上來說屬於公訴案件,所以於諒解書的關係並不大,及時諒解書真實有效也需要進行公訴,公安機關會在批捕期間進行案情調差,在庭審時對嫌疑人進行審判。猥褻兒童罪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按照從重處罰的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