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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依據是什麼?

欄目: 強制措施 / 釋出於: / 人氣:1.66W

不予批捕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不予批捕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予批捕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批捕命令是由檢察機關作出的,檢察機關在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如果發現不符合批捕的條件,或者可以免予批捕的,就不需要批捕,並且將有關情況反映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反饋情況,進行補充偵查,在條件符合時,再次提交批捕請求進行認定。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