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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性侵權羈押時間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欄目: 強姦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2.5W

一、持續性侵權羈押時間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持續性侵權羈押時間計算方式是怎樣的?

1、持續性侵權羈押時間從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2、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1、應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因為持續發生的侵權行為是一個完整的行為,在該行為未終了之前,損害後果無法確定,難以請求損害賠償。在持續性侵權行為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然無法請求損害賠償,而其請求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自應待損害程度確定知悉後起算。亦即在連續侵權行為中,在侵權終止前並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問題。

2、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發生者,則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斷髮生,因此針對不同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亦應分別計算,而超過訴訟時效部分的請求權亦不斷消滅,亦即超過訴訟時效的侵權部分,因罹於時效而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持續性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只要是個別產生的,則對於各個損害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個別損害起算。

雖然對於那些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主體,可能受到的刑事處罰都是比較重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存在很多人實施持續性侵權等行為,對於這些侵權主體,若是司法機關有證據證明其已經犯罪了,那麼就可以按照規定將其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