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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次數是否有限制?

欄目: 國家賠償 / 釋出於: / 人氣:1.34W

國家賠償複議次數是否有限制?

由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上的失誤導致公民權益受損的,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的國家機關進行賠償。如果判決後公民對賠償不滿意的,可以提交一份複議申請書申請複議。那麼國家賠償複議次數是否有限制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看看答案。

一、國家賠償複議只能進行一次

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來分析,法律規範並沒有對複議次數進行明確性的規定。

二、國家賠償複議原則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於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於簡化程式,方便受害人,有利於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商程式或協議程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範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願協商,從而達成賠償協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

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式。屬於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於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三、人民法院審查申請的時間限制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賠償請求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材料補充齊全後起算。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依法不屬於賠償委員會受理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有關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轉請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請求人依法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被侵權事項,應當先經過依法確認。被要求確認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委員會不受理要求確認的申訴案件。

四、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期限

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因案件情況複雜,三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仍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再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

以上就是國家賠償複議次數以及賠償原則、時間等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瞭解到目前國家對於賠償複議的次數暫時沒有規定,申請賠償後法院會在兩個月或者三個月之內做賠償決定。不過,如果不滿意的需要重新申請複議的就需要向上一級法院提出請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