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在戒毒場所、權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