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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態認定

欄目: 毒品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4.6K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態認定

我國規定的刑事犯罪的犯罪形態主要是分為了以下幾種,即預備、中止、未遂以及既遂等四種。而這其中有些犯罪是一旦有該行為就成了既遂,那麼對非法持有毒品罪來講,其犯罪形態是如何認定的呢?很多人都想了解,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簡單介紹一下。

刑法理論將故意犯罪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犯罪既遂屬於完成形態,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屬於未完成形態。非法持有毒品罪作為一種持有型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態,實踐中認識分歧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狀態犯、舉動犯,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就達到既遂形態,行為人沒有實際持有毒品的則完全不構成該罪,故非法持有毒品罪不存在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形態。另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為犯,理論上應當存在未完成形態,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際持有較大數量的毒品,而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預備、未遂形態下,行為人尚未實際持有毒品,查證和認定其犯罪意圖的難度較大,故實踐中除了由於物件認識錯誤導致的未遂外,極少存在能夠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預備、未遂的情形。對此,我們贊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論上存在未完成形態的觀點,鑑於非法持有毒品犯罪預備實際存在的情況極少,且證明的難度頗大,這裡主要探討實踐中常有論及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未遂問題。

準確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持有”的概念,是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態的關鍵。有觀點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必須是實際持有,即行為人必須將毒品置於自己支配或控制的範圍內,對於所持毒品的來源和對毒品的持有方式、狀態,無特殊要求。也有觀點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行為,主要是一種狀態,從犯罪之本質——社會危害性的角度來看,持有型犯罪的本質在於其持有行為本身對社會潛在的威脅。我們認為,非法持有毒品中的持有既是一種行為,也表現為一種現實的狀態,但對時間長短沒有要求。持有應當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行為人與毒品之間存在一種事實上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行為人可以直接持有毒品也可以通過他人間接持有毒品,可以實際接觸毒品也可以對毒品形成一種抽象的控制,但不必然對毒品擁有所有權。司法實踐中,對以下兩類情形能否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未遂爭議較大。

關於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態,實踐中認識分歧較大,而大部分人都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就達到既遂形態,即不存在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形態。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