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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死量刑起點是怎麼規定的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33W

一、故意傷害致死量刑起點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傷害致死量刑起點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傷害致死量刑起點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關於執行死刑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三、不認罪可以判刑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應該說在故意傷害案件當中致使受害者死亡是最嚴重的一種結果了,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各方面都比較好,量刑起點也不會低於10年的有期徒刑的。而且不管出於什麼樣的動機,都不應該用故意傷害這種做法去發洩自己心中不滿的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