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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1.13W

一、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1、實現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對受害人不利的所謂“把柄”),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

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物件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當然,有時也不排除將被害人的親友納入其中。

2、犯罪客體有一定的差異。

兩罪都是複雜客體,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是,勒索型綁架罪雖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雖然對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脅,但其主要侵犯的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對被害人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未像綁架罪那樣嚴重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將其歸屬於侵犯財產罪,處以比綁架罪輕得多的刑罰——起點刑為管制,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以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作為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

3、客觀方面不同。

其一,綁架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的階段性,分為綁架、拘押、勒索三個階段,其中以綁架人質為手段,以拘押人質為條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形成綁架罪客觀方面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有機整體。在綁架人質階段,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綁架、劫持人質。

其二,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手段明顯同點。敲詐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詐後勒索,綁架罪的手段是綁架後勒索。敲詐的關鍵在一個“詐”字。行為人並不真正實施暴力;綁架的關鍵是強制性,行為人的暴力性明顯。

二、綁架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行為人並不是基於綁架他人的目的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法院如果是判定其有罪的,一般都是按照非法拘禁罪進行處罰,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是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的,確定確實違法法律的,就應當由公安機關對其處十五天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