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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對故意傷害的解釋量刑意見是什麼?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釋出於: / 人氣:3.15W

一、兩高對故意傷害的解釋量刑意見是什麼?

兩高對故意傷害的解釋量刑意見是什麼?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犯罪是常見的刑事犯罪案件,除了刑法外,兩高也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對量刑做出規定。其中詳細的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確定。犯故意傷害罪,造成一人輕傷的,法院在兩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區間確定量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