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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法院對非法經營網路彩票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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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法院對非法經營網路彩票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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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非法經營罪量刑

集資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使用了詐騙的方法,而其他兩罪不具有此目的,也不要求使用詐騙手段。網路非法經營罪量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公開以存款的形式吸收資金,且其經營方式多為資金的融通,如貸款、投資等,而非法經營則不要求以吸收存款的形式進行經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從以上規定看,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情形,都集中在資金無法返還或者拒不返還上。就拒不返還而言,行為人將非法集資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十分明確。但就無法返還來說,情況比較複雜,集資詐騙罪與非法經營罪都可能存在資金無法返還的客觀結局,僅此還難以區分兩罪,難以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為了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必須進一步查明資金無法返還的原因,這可以從其通過傳銷等手段集資後的資金運用方式上加以判斷。上述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三種情形:揮霍集資款、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有其他欺詐行為。在揮霍集資款的情況下,只要證明揮霍集資款的事實存在且無法返還,並且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後兩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