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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警察沒有傳喚我是不是就沒事了?

欄目: 治安管理 / 釋出於: / 人氣:1.44W

一、治安案件警察沒有傳喚我是不是就沒事了?

治安案件警察沒有傳喚我是不是就沒事了?

治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查處中要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一種公安行政法律措施,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暫時未收到警察的傳喚,不代表行為人不需要接受治安處罰。

關於治安傳喚的適用物件

(一)口頭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絕不可一到現場就不表身份、不問情由強制抓人。

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當場”,有人理解為,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現場即被公安人員發現。但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行為人被公安人員發現後馬上逃脫,而後在另—肘間,再發現行為人時,是否屬於“當場發現”?因此,實踐中,為了便於公安機關更好地查破案件,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當場”,應當包括“案發現場”和事後“當面發現”這兩種情形,而不應只侷限於“案發現場”。

(二)傳喚證傳喚。《條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即對所有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書面傳喚,這其中既包括適用口頭傳喚的人,也包括不能適用口頭傳喚(即只能採用書面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實踐中,採用傳喚證傳喚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一是以口頭傳喚來涵蓋所有的傳喚,走捷徑、圖省事;二是認為對那些不適於口頭傳喚的人,採取先口頭傳喚,待被傳喚人到案後再讓其在傳喚證上簽名,這實際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實施了兩次傳喚。

(三)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應注意這裡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並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要使用警械。強制傳喚作為一種行政措施,在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是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即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若行為人有正當理由,如因親屬病危或處理緊急事務等方面原因而逃避傳喚的,則不得適用強制傳喚措施;二是必須事先進行告誡;三是措施必須得當。使用械具強制傳喚時,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為藉口,繼續對行為人使用械具。

二、治安傳喚後訊問查證的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這一規定蘊含著另外一層意思,即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情節相對較輕、適用警告或罰款處罰的,其訊問查證的時間更應當少於24小時。

三、傳喚程式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綜上所述,如果本人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是警察未傳喚本人的,也不要心存僥倖,只要本人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就必須接受治安處罰,不要妄想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本人沒有實施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那麼沒有收到警察的傳喚是正常的,不必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