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是什麼呢?他們分別有什麼特點?很多人不太瞭解。那麼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別與他們各自的特點。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你。
一、傳來證據:
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最佳證據規則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二、傳聞證據:
傳聞證據: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傳聞證據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體驗待證事實的人的陳述為基本內容,由其他人或者採用非直接表達的方式加以敘述的供述證據”。
傳聞證據的定義應當包含這樣三層意思:
第一,傳聞證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陳述,也可以是意圖表示某主張的行為(如點頭,打手勢),無意識的行為不在此列。
第二,傳聞證據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原作出意思者並沒有出庭。
第三,提出傳聞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其內容為真。
三、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區別:
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範圍不同。
第一,傳聞證據僅限於人的陳述,不包括實物證據;
第二,證人當庭陳述以外的陳述都是傳聞證據,而只有證人轉述他人的陳述是傳來證據。
1.含義不同。
2.運用規則不同。英美法系的傳聞證據規則是一般性排除。
1、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複製、影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理論上對證據材料的一種分類。區別的標準不是是否變更意思表示,而是其來源。
2、傳聞證據:指證人在本案法庭審理之外作出的用來證明其本身所主張的事實的各種陳述。
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體驗待證事實的人的陳述為基本內容,由其他人或者採用非直接表達的方式加以敘述的供述證據”。
以上就是關於傳聞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我們在生活中要多多增加自我的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是很有幫助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